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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京河西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河西新城公司)原副總經理戴培忠,長期負責公司工程質量和進度監管,以及工程款支付審核工作。身處這個“要害”位置,他的身邊總是圍著一群工程老闆,希望他能幫忙“照顧”一下。逢年過節,老闆們也會送上數千元購物卡或現金錶示感謝。就這樣,從2007年到2012年,戴培忠先後多次收取10個老闆財物共計16.46萬元,案發前他主動向單位上交了2.15萬元。  
  近日,戴培忠因受賄罪,被南京建鄴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,罰金6萬元。
  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
  一項“雜費”賬目,揪出兩個國企蛀蟲
  據知情者介紹,戴培忠受賄案是在2013年年底案發的。
  張某是南京某建築公司的老闆,主要做土方運輸方面的生意。為了能在河西新城公司多做一些工程、做完工程後能及時拿到錢,他主動跟河西新城公司的副總戴培忠拉關係。
  從2007年起,逢年過節他都會去拜訪戴培忠,每次都送上數千元現金或購物卡。因張某的公司是幾個人合伙的,為了和其他股東對賬,從他手上出去的類似“公關”費,他都會記賬。正是他的這個習慣,把戴培忠給出賣了。
  去年年底,南京紀檢部門偵辦另外一起案子,張某配合調查,用於記賬的筆記本電腦被辦案人員查獲。辦案人員發現,張某在一些列為“雜費”開支的賬目後面,都有“老闆”之類的備註。
  後來,紀檢部門調查發現,“老闆”指的就是時任河西新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汪揚,以及副總經理戴培忠。
  不久前,汪揚因涉嫌受賄150萬元,獲刑10年半,沒收財產50萬元。
  5年收了16萬,交了2萬給單位
  2013年底,紀檢部門的人員找戴培忠談話時,他不但很快承了認收受張某賄賂,還主動交代了收受其他9人財物的事實。
  後來,辦案人員查實,戴培忠從2007年任河西新城公司副總經理,分管建築工程質量和進度,以及工程款發放審批等方面後,就開始收受一些工程老闆的財物。少則數百元的購物卡,多則數萬元現金。
  不過,在法庭上戴培忠提出,他雖然收受了工程老闆的財物,但並未給單位和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。理由是,他都是在自己的職權內替這些老闆按照合同約定辦事,並未超出自己的職權或單位規定,為他們謀取利益。
  辦案人員調查發現,從2007年到2012年的5年期間,他一共收了10個工程老闆的購物卡或現金共計16.46萬元。在不斷收禮的同時,戴培忠偶爾也向公司上交部分別人送他的財物,以樹立廉潔形象。到案發前,他將2.15萬元上交給了單位。
  案發後,戴培忠被指控為受賄的所有贓款已經全部退出。
  南京建鄴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,戴培忠作為在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.31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不久前,法院依法判處戴培忠有期徒刑10年,沒收財產6萬元。
  受賄14.31萬

  為何獲刑10年?
  汪揚受賄150萬元,獲刑10年半;戴培忠受賄14.31萬元,獲刑10年。這兩人受賄金額差距很大,為何刑期相差不大?
  對此,現代快報記者咨詢了江蘇法院一位長期審理職務犯罪的法官。據他介紹,我國刑法嚴厲打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、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,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,即使情節一般,也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節嚴重的可處死刑。
  在本案中,戴培忠受賄金額高達14萬元,根據刑法規定,其定罪量刑的起刑點即為有期徒刑10年,除非有自首、立功等減輕處罰的情節,否則最低也要處以10年有期徒刑。
  另外,法院定罪量刑時也會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、是否全部退贓、是否主動上交非法所得等,但這些只能是從輕情節,並不能減輕其刑罰。同時,針對職務犯罪,除了沒收其違法所得外,法院還可根據犯罪數額,處以相應沒收財產處罰,一般是其犯罪所得的三分之一至一半。
(原標題:5年受賄14萬元 南京一國企副總獲刑10年)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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